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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治理系列 1 - 特別股在新創公司的應用
所謂特別股,是指該股份所表彰之股東權所具備的盈餘分派請求權、賸餘財產分派請求權及表決權等權利內容異於普通股。 我國公司法自2018年大幅修正後,按照公司法第157條,可設計的特別股包含:股息分派、賸餘財產分派、表決權、複數表決權、特定事項否決權、當選董事等幾種不同類型的特別股。特別提醒,在我國,如此有彈性的特別股,如果涉及到表決權特別效力的情形,例如轉換成複數普通股、複數表決權、特定事項否決權或當選董事等情況,則不得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。 特別股的施行對於新創公司的股權設計提供了彈性。對於新創公司的投資人及創辦團隊而言,最重要的協商就環繞在經營權利及利益分配兩者,投資人一方面要仰賴創辦團隊的才能及技術,以獲取最大的利益;同時,創辦團隊不一定有財務上妥善管理公司的能力,投資人也會要求在董事會佔有一定比例席次,以達到監督創辦團隊的目的,新創公司在各個募資階段,可能會簽訂投資條件書(Term sheet)、股份購買協議書(Share Purchase Agreement)及股東協議書(Shareholders Agreement)等文件,並透過此類文件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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